亨利马太圣经注释简本
民数记
第三十章
在本章,是关于许愿或起誓的事情;这在上章的结尾提到。I。一般性地开宗明义,人的许愿要郑重以待,不可食言(1,2节)。II。一些例外的情况在这里详述。1.女儿的许愿,如果父亲不同意,就不需约束(3-5节)。2.妻子的许愿,如果丈夫不同意,也不需约束(6节等)。
V。1-2
这里的律例,是晓谕给各支派的首领的;使他们可以教导他人,告诉他们律例与警诫,并且,如果有人违反,也要给以惩戒。这是神的命令,而且也仍然适用。1.所针对的情况是,一个人为了荣耀神,向神许愿起誓。许愿的内容,应当是合法的:人不能许愿来破坏神的旨意和诫命。所许的愿,可以是愿意在某种程度或是方面上,承担本不需要承担的职分责任;可以是在一定的什么时候献怎样的祭,献上自己的什么东西给神;戒除酒肉,或是刻苦己心,禁食(在赎罪日以外的刻苦己心),等等。许多这样的愿,都是带着热忱而许的;或是因为所犯的罪,或是因为要预防某样的罪,或是为了寻求神的恩慈,并且对神的恩慈表达深深的感谢,等等。这样的愿,是以真诚、谨守的心而许。所许的愿,是在灵魂里的约束。这是向神所许的愿;神是灵;人的灵魂,要被神所约束。对人所许的愿,是在物质形式上的约束;但是对神所许的愿,是在那人灵魂里的约束。我们在圣餐之圣礼中所许的圣愿,是我们在灵魂里与基督十字架救恩、基督的身体、基督的宝血的联合,代表我们因着基督的救恩可以脱离罪、跟从神旨意。这个圣愿,是出于神、出于神的救恩,没有丈夫或是父亲可以取消去除。我们在日常事务中按着自己的能力意愿,向神所许的愿,比如(徒5:4),则也同样是灵魂里的约束。2.神的命令是,这些许的愿,都要谨守遵行,而不可食言;即使那人许愿以后改变了心意,他也要按着自己所曾说的去做。如果我们虚伪地许愿,就是亵渎了神。(传5:5)你许愿不还,不如不许。不要自欺欺人,神是欺哄不得的。神对我们的应许是信实的;我们对神的许愿,也不可更改。
V。3-16
这里所说的许愿和实现,是指的人在自己的意志下,在清楚的理解和明白的情况下,要践行自己向神所曾许下的愿;这许的愿是合法的,也是可能实现的。如果许愿的人是在被胁迫之下,或是在别人的意志之下,那就是另外一回事了。这里,讲明了两种情况:----I。女儿在父家还没有出嫁的时候。对女儿的许愿,父亲可以否决或是同意。1.即使父亲不发表意见,也是意味着同意,即默许。2.但是,如果父亲不同意,他要明确地说出来;这样,女儿的许愿就被取消而无效。如果如此,她就免责,神也赦免她不履行许愿的罪。由此我们看出,家长所应有的权柄;儿女尊敬、孝敬父母是必需的(太15:5,6);否则,他们就会速速变成罪恶的子女。II。在妻子的情况也是相似。如果妇女寡居或被休,那么,她所许的愿就要立定。但是作为有丈夫的妻子,她要得到丈夫的同意;1.如果丈夫同意或默许,那她的许愿就要立定。否则,她就可以免责,神也赦免她不履行所许之愿的罪。因为她的许愿是出于自己所想的,而不是神的命令;因此,神给她顺服自己丈夫的职分,就应当重于她自己的许愿;而且,她应该先得到丈夫的同意,才来许愿。2.但是,在(15节)还说到,如果丈夫否决了自己妻子的许愿,就要担当那妇人不履行所许之愿的罪孽。那许愿本是好的,是为了荣耀神,为了敬献自己;而如果被丈夫阻止,无论是出于丈夫的贪心、轻浮、或只是为了显出自己的权势,那么,虽然妇人被神赦免,但是丈夫要担当这不履行许愿之罪孽。